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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08:59: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百年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年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全残的,本公司按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之和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转换为年金领取。被保险人将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之和,转换为年金领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转换标准根据被保险人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类型和对应的转换标准确定。

  

  百年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

  本合同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最早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提前或延迟开始领取年金。

  第五条 账户设立、撤销和权益归属

  本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未归属”、“单位交费已归属”和“个人交费”三部分。其中“单位交费未归属”部分的资金余额按照投保人确定的时间、比例和方式转入“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

  投保人解除合同,公共账户、个人账户撤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离职、或开始领取年金,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未归属”部分的权益归属于投保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 部分的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离职、或开始领取年金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未归属”部分资金转入公共账户。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全残的,本公司按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按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之和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