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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08:59: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起开始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未归属”部分资金余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或根据投保人要求划入公共账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退还该被保险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而开始领取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第二十条 留存账户

  被保险人离职时,可以选择将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之和留存在本公司,但要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留存账户独立于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账户而存在。

  留存账户设立后,被保险人仍可继续向该账户交纳保险费,本公司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和该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部分提取账户资金处理

  1、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提取投保人公共账户资金或个人账户“单位交费未归属”部分的资金,但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10%,本公司将提取的资金以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该项权利每一会计年度最多行使一次。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投保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提取其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的资金,但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10%,本公司将提取的资金退还该被保险人。该项权利每一会计年度最多行使一次,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最多行使三次。

  第二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账户资金余额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未归属”部分资金余额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将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

  各保单年度合同终止费用比例(终止费用与账户资金余额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及以后各年

  合同终止费用比例4%3%2%1%0%

  3、对于已经身故、全残、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或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受理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解除合同申请。

  第二十五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并提供给本公司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释义

  本合同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