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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19 08:59: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终止。

  (2)转换为年金领取。被保险人将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资金余额之和,转换为年金领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转换标准根据被保险人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类型和对应的转换标准确定。

  第七条 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也可以交纳保险费但须通过投保人办理。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本公司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分别划入投保人公共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未归属”和“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划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

  第八条 管理费

  以下两种管理费提取方式,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或两种。管理费提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本公司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2、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分别从公共账户和尚未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按相应账户平均资金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九条 账户保证收益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享有保证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或需要结清账户时,本公司将保证收益划入账户,成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保证收益按账户平均资金余额和本保险的保证利率计算。本保险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第十条 账户红利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向上一会计年度末有效的账户派发红利,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提供每个会计年度的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项下账户的红利将按照如下约定进行分配:

  1、个人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产生的红利,分别划入相应账户,成为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2、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单位交费未归属”部分产生的红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述一种方式处理:

  (1)分别划入相应账户,成为相应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2)全部划入公共账户,成为公共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3)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将按方式(1)处理。投保人也可以变更红利处理方式,但需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指定或变更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除另有约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