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8-27 09:30: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身故或残疾(见6.2),我们自身故或残疾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其它未获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效力随即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谓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是指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均超过1年,并且各保险单年度应交保险费额度相同的附加合同。
我们自身故或残疾确认日起,不接受任何增加主合同或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或更改保险费交费方式的申请。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且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合同,且作为本附加��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6.1)计算,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的年龄须为:
交费方式投保年龄
10年期交18周岁至60周岁
15年期交18周岁至55周岁
20年期交18周岁至50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身故或残疾(见6.2),我们自身故或残疾确认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所有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其它未获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的效力随即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谓具有均衡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是指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均超过1年,并且各保险单年度应交保险费额度相同的附加合同。
我们自身故或残疾确认日起,不接受任何增加主合同或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或更改保险费交费方式的申请。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6)的机动车(见6.7);
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6.8)、跳伞、攀岩(见6.9)、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6.10)、摔跤、武术比赛(见6.11)、特技表演(见6.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