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2014-08-26 11:13: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被保 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被保 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2.2;3.2;6.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2.2责任免除
2.3保险金额
2.4保险期间
3.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豁免保险费申请
3.4宣告死亡的处理
3.5保险费的豁免
3.6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6.合同中止和复效
6.1合同中止
6.2合同复效
7.合同解除和变更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合同变更
7.3联系方式变更
8.释义
(华夏保发[2009]337号文,2009年9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 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
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一、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 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投保年龄是指投保时被保 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1.4犹豫期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 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
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
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在犹 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被保 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被保 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
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
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 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算。主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Z 豁免保险费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豁免保险费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豁免保险费情形,
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 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身故豁免保险费 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申请 料:
(一)保险合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