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附加同心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11:11: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附加同心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1年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1年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附加同心定期寿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7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同心定期寿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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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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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1年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1年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1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9种:5年、10年、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选定。所附主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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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 第 3 页, 共 8 页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