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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定期寿险怎么样?国华定期寿险

2014-08-26 10:4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定期寿险怎么样?国华定期寿险好不好?

  国华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满期生存金 祝寿金 年年分红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5岁 7512.00元 20年

5种成人轻症4.0万

满期金20.0万

重大疾病20.0万

祝寿金20.0万

年年分红500元

终身
29岁 3091.00元 20年

住院医疗费用1.8万

祝寿金10.0万

重大疾病10.0万

意外身故、残疾、烧伤10.0万

5种轻症保障2.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 故 或 全 残 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 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8.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华定期寿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 合同成立 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单周月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年满 18 周岁(见 8.3)至 55 周岁(含 5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见 8.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8.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终止。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

  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

  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