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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10:1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国华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6)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7) 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该被 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国华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u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9.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 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9.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9.3)向国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

  (见 9.4)和子女(见 9.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v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时

  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 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9.6)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7)

  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该被 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1)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

  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 9.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

  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w 保险费支付

  3.1 保险费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x 保险金领取

  4.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

  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13);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 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4.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

  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 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 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被保险人变动

  5.1 被保险人变动 (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

  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 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见

  9.14)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 被保险人(包括该被保险人的已投保本险种的配偶或子女)的保险责 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被 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投保人团体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总

  人数的 75%(注: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计入统计)时,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z 危险变更通知

  6.1 危险变更通知 投保人变更行业或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 10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若依照本公司

  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 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若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 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所变更的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

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投保人或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