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2014-08-26 09:48: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主险合同续期保费未交完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此后连带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后或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认为永久完全残疾后的每年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进行豁免,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主险合同后,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保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您作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如果您身体健康并且在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不高于15000 元的情况下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
二、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且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连带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4.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
5. 本附加合同效力依据本附加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6.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连带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我们为您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主险合同续期保费未交完前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且此后连带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后或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认为永久完全残疾后的每年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进行豁免,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
2.2.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一、连带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3. 如何申请保费豁免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连带被保险人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您或连带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申请保险费豁免。
1. 本保险单原件;
2.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3.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若被保险人身故的,须提交被保险人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须提供被保险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永久完全残疾,须提交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永久完全残疾诊断鉴定书或鉴定书原件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8.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履行保险费豁免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保险费豁免自始无效,您应当补交所欠的主险合同以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五、申请人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首期保险费应于投保时交纳,续期保险费须交至连带被保险人14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本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交付日期为主险合同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您只有交付了主险合同的应交续期保险费,才可以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我们有权在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对未来保险事故发生率变化的预测及其他相关因素,调整本附加合同续期保险��。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日起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是您或连带被保险人须补交欠交的本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
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中止,自该中止之日起2 年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后,我们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然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本附加合同未恢复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