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5 15:51: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寿险怎么样?

  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8岁 1155.00元 1年

癌症二次给付2.0万

重大疾病10.0万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附加丰盛定期寿险

  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说明。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 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我们保证续保并收取您的续期保险费,除非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

  1.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您投保时选择的年龄;

  2.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本附加合同终止。

  续期保险费以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数额为准。

  第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3.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4. 本附加合同满期;

  5. 主合同终止。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

  若我们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三、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本附加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名词释义

  定点医疗机构: 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此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合同附件。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净额: 现金价值扣除保险单借款和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身体高度残疾: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5);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永久完全丧失基

  本日常生活能力(注4、5)。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并由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由白内障引

起的失明除外。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