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A款怎么样?
2014-08-25 15:43: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续保不受90日限制)以后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以及所附于该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期)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余下期间的保险费,即自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被豁免保险费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保险费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的保险费。被豁免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效力终止。
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含1年期)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对本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以及所附于该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期)的其他附加保险合 同基本保额的变更。
百年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A 款条款
百年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A款条款
(2009年12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7.4醉酒
1.1合同构成4.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7.5毒品
1.2合同成立与生效5.如实告知7.6管制药品
1.3投保年龄5.1如实告知7.7酒后驾驶
1.4投保对象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 我们提供的保障制7.9无有效行驶证
2.1保险期间和续保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0机动车
2.2保险责任6.1年龄错误7.1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2.3责任免除6.2合同效力终止滋病
3.豁免保险费申请6.3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决7.12未满期保险费
3.1保险事故通知7. 释义7.13未满期净保险费
3.2豁免保险费申请7.1周岁7.14申请人
3.3保险费豁免7.2意外伤害7.15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4诉讼时效7.3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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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A 款合同”。
⒈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 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 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7.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可续保至 60 周岁。
1.4 投保对象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主合同的投保人方可
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同时也是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⒉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
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每 年为一个交费期间。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 若于交费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合同及交费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期)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的交费
期间全部届满。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7.2]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续保不受90日限 制)以后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7.3]的,我们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 所附于的主合同以及所附于该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1年(不含1年期)的其 他附加保险合同余下期间的保险费,即自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被豁 免保险费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保险费合同的最后一 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的保险费。被豁免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效力 终止。
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期)的其他附加保 险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对本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 以及所附于该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期)的其他附加保险合 同基本保额的变更。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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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1)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醉酒[7.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
药品[7.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8],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7.9]的机动车[7.10];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1];(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
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 保险费[7.13],本合同效力终止。
⒊ 豁免保险费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我们,否则
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 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5日内未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7.14]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2.1 身故豁免保险费 申请人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申请(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7.15]及关系证明;(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殡葬证明;(6)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3.2.2 全残豁免保险费 申请人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申请(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5)我们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关于全残的约定所出具的残疾程
度鉴定书;(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3.2.3 委托他人代为申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豁免保险费,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 请豁免保险费 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2.4 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豁免保险费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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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3.3 保险费豁免 (1)我们收到申请人豁免保险费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 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 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对豁免保险费的期 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履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外,应当 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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