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5 15:37: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附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全残,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1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百年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10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v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v 您有退保的权利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定期寿险合同”。
⒈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9.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⒉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0 年、15 年、20 年、30 年期和保至被保险人年满55、60、65、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9.2]8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内全残[9.3],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1.1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65日及以后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9.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9.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9.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9]的机动车[9.10];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1];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9.12],本合同效力终止。
⒊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3.1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殡葬证明;
(6)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我们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关于全残的约定所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3.3.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4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情况除外。
3.4保险金给付 (1)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