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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5 15:18: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百年团体定期寿险好不好?

  百年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

  

  百年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指定或变更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7、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8、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公安部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户籍注销证明;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3)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和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出现不可预知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