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
2014-08-25 15:0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
适用年龄:20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8岁 | 591.00元 | 1年 |
投保人豁免15.0万 |
1年 |
0岁 | 91.00元 | 至15周岁 |
豁免保险0元 |
至15周岁 |
1岁 | 99.00元 | 至15周岁 |
豁免保费0元 |
至1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前述所称保险费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见9.3)或遭受意外伤害(见9.4),并自疾病确诊之日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且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50周岁。
1.5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需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交费期间不为终身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支付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前述所称保险费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疾病(见9.3)或遭受意外伤害(见9.4),并自疾病确诊之日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0)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豁免保险费申请
由投保人或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因被保险人残疾要求豁免保险费的,须提供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残疾程度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因被保险人身故要求豁免保险费的,须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豁免保险费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3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申请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4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11)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且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
4.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在您补交主险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然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