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18 09:36: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全残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3)项目之一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条款所释义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险金”。
TM 1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定期寿险条款
[2012]字第 1-1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
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四条 犹豫期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章 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
要求。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九条 垫交保险费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权益 TM 2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第三章 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
同。
TM 3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 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TM。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6 周岁(2)至 55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 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 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 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 为准。 TM 4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