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18 09:25: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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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不可抗力。..。..。..。..。..。..。..。..。..。..。..。..。..。..。..。..。..。..。..。..。..。..。..。..。..。..。..。..。..。..。..。..。..。..。..。..。..。.11
中新大东方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附加定期寿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附加险合同”。
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2.1)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
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投保日期回溯选择权 您可以选择将投保日期回溯到投保前的某一日期,我们将根据此回溯日期对应的年龄计算您
应交纳的保险费。但是,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合同生效日期仍遵循以上第 3条的规定。
5. 保险责任
5.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时开始。
5.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可选择的保险期间有10年、15年、20年或至被保险人满65周岁;
5.3.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 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5.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5.4.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
5.4.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2.2),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5.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或自虐;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如果有)。
6. 保险费
6.1. 保险费交纳方式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或分期交纳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交
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此期间我 们也将通过业务员、信函等方式提醒您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交费(见释义12.3)。在此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账号准确以 及交费期间内账户余额充足。
6.2. 宽限期 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下,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单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
起60 天为宽限期。我们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应给付的保 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欠交保费的计息期间为 6 个月。欠交保险费利息在六个月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
12.4)以单利计算。若 6个月后您仍未补交所欠保险费,则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将作为新的本 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 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7.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7.1.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收益人与所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收益人陒同。
7.1.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 人。
7.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者受
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