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恒佑定期寿险(B款)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09:17: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联众恒佑定期寿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全残 疾病身故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756.00元 | 20年 |
生命保障50.0万 |
20年 |
32岁 | 544.00元 | 20年 |
全残12.0万 身故12.0万 |
20年 |
32岁 | 781.00元 | 20年 |
意外伤害门诊9000元 全残12.0万 住院费用2.4万 身故12.0万 |
2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1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2(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联众恒佑定期寿险(B款)(2005)条款
(2009 年10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
计算。
1.2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
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5]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六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
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
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
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
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
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7],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8]给付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造成多项全残情形时,该给付
以一项为限。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9],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