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
2014-09-15 14:11: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第一条 年金利益給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足岁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 保险人仍然生存,及投保人未曾行使“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基本条款”第十 条“不可剝夺之权益”的第一节所赋予的权利,“本公司”将按月给付生存年金予被保 险人。首年度每月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自第二年起,每月金额按上一年每月 金额的百分之六递增。年金利益给付满十五年或被保险人身故,本利益给付即終止。
第二条 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 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 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未期满的保险 费予投保人。”衣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此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险合同 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如当时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则 身故利益給付为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所欠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 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身故賠偿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 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第三条 生存期满利益给付
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五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期满,“本公司”将支 付生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此生存期满利益金額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 险金额”,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
目录
内容 页数
一、 0 ^ 2
二、 保险合同概要^ 3 — 4
三、 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一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 ^,…“5
第二条 名词定义^ 5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擻付^ 5
第四条 宽限期 ^ 5
第五条 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 6
第六条 年龄的计算及錯误的处理^ 6
第七条 地址变吏^ 6
第八条 受益人^ 6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 7
第十条 不可剥夺之权益^ 7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骨款^ 8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8
第十三条 告知义务^ 8
第十四条 货币及适用法禕^ 8
第十五条 除外责任^ 8-9
第十六条 索賠申请^ 9
四、 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一基本利益保障条款
第一条 年金利益给付^ 10
第二条 身故利益给付^ 10
第三条 生存期满利益給付^ 10
五、 附加利益保障条款(如适用者)
六、 要保书副本或批注(如适用者)
十五年康富年金给付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 保书(簡称要保书〕、忮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 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份。
一、保证现金价值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
三、贷款利息
四、利息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埋委托 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故。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是指“保险合同概要”上的“保证价值表”所列的同一名称 的金额。
: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的周年日期。 :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是指补激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本公司”根据 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 计算。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与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本公司”自“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 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繳费方式,向“本公司”激费,直至 ”繳费期满日”止。
第四条 宽限期:
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眼期”。在“宽眼期”内,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