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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10 14:05: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个人保险期间内,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资格

  经借款人同意为借款人与本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和为借款人提供其他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参保资格

  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符合贷款条件并获得贷款的借款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合同的签收

  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时,投保人须选择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退还保险费:

  1.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

  2.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且在保险责任终止前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计算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并将其退还给投保人。

  3.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但在保险责任终止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当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低于团体成员中有参保资格人数的最低比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向投保人退还退保金。

  第八条 保险计划的确定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增加投保其他险种并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批单、批注或保险计划明细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