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康健无忧第二代两全保险
2014-09-09 15:39: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32.17)
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
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见 32.18)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
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0.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及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见 32.19)时,如果投保人累计已经交纳的本合同及 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 费低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如果投保人累计已经交纳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 附加康健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高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经交纳的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 同《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
1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性别而不同,交费方式分 为年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见 32.20)或到期日 之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12.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 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 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章 保险单服务
13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方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经我方审 核通过后,您方可以向我方申请借款。但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6 个月。 累计借款本息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借款本息应 在借款期满之日交付。如果逾期未付,则借款利息(见 32.21)将被并入 借款金额中,并视同重新借款。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立即中止,本合 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第五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4.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32.22)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15. 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 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恢复 效力。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 合同的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
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 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 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 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 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 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