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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康健无忧第二代两全保险

2014-09-09 15:39: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非分红保险。

  2.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 他协议构成。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见

  32.2)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 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 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 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4.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 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5. 本合同的有效

  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 我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 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6.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方

  将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见 32.3)。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见32.4)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8.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 32.5)而受到身体 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2.6) 导致身故,我方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

  32.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

  180 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第二代重大 疾病保险》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

  180 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见 32.8)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有 效期内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第二 代重大疾病保险���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我方将向满期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且本合同所附的《招商信诺附加康 健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同时终止。

  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本合同及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健 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10

  %。

  三、保险费豁免

  若依据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康健无忧第二代重大疾病保 险》,我方应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上述一、二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我方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我方将豁免被保险人被确诊罹 患重大疾病后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

  9.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

  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

  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2.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见

  32.10)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 32.11),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见 32.12),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症和伤残;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32.13),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见 32.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2.15)的机动车;

七、战争(见32.16)、军事冲突、暴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