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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

2014-09-09 15:26: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怎么样?

  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九十日的限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九十日的限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