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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14:09: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相关 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 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20. 保险金给付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 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21.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 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 款项后的余额;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但是本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

  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 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22.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我方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之日起30 日内向我方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 方依法协商处理。

  23. 欠交保险费或 未还款项的处 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 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或从应支 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七章 其他规定

  24. 明确说明和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方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 我方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6. 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