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如何?
2014-09-09 11:4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并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其高度残疾确认日所在保单年度内已交的主合同应交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并向受益人无息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单年度内已交的主合同应交保险费。若本公司承担本条一款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不负本款保险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等于主合同剩余交费期间,但不能低于五年, 同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并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其高度残疾确认日所在保单年度内已交的主合同应交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并向受益人无息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单年度内已交的主合同应交保险费。若本公司承担本条一款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不负本款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本附加合同首期后的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交付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八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资料的日期。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申请豁免保险费、退还已交的主合同应交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