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中宏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9 10:3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中宏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接到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本合 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定期寺险身故利益给付金额及其利息,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定期寺险身故利益给付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身故,其定期寺险身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 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定期寺险身故利益给付金额的给付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中宏团体保险条款^ 200909 ^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释义

  是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是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是指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符合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投保 时约定的条件,具备申请被保险人资格的团体成员。 是指已承保团体成员的配偶与子女。子女的年龄应为19 周岁以下:子女若为全日制学生的,子女的年龄应为23 周岁以下。家属在已承保团体成员退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 出。

  是指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并在被保险人名册、批注等保险 合同所附文件中载明的已承保团体成员及其已承保的家属是指载明于被保险人名册、批注等保险合同所附文件上,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是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以及佣金之 和。具体金额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是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 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 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 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 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本公司 团体

  合格团体成员

  四、家属

  五、被保险人

  六、利益保障生效日

  七、周岁

  八、手续费

  九、医院

  十、医生

  十一、社会医疗保险

  是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经卫 生部门或法律部门审查合格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 是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令后颁布或修订的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制定的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及规定,但不包括任何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组成文件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文件:

  四、被保险人名册:

  五、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本合同内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 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后生效。

  第三条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 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 立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 满日止。

  第五条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首 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缴费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日以到达本 公司帐户日为准。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 司对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