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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众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2005)

2014-09-09 10:10: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联众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2005)怎么样?

  联众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2005)

  适用年龄:6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额[6]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出生以后的六个月内身故,我们 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与应交保险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其中“应交保险费”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缴纳的额外保险 费。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联众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2005)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七十周岁[5]之间(含七十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若您未选择联合人寿,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若您选择了联合人寿,任意一名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6]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出生以后的六个月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与应交保险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其中“应交保险费”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缴纳的额外保险费。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联合人寿选择 如果在订立本合同时您申请了联合人寿选择,且在保险单中注明,则当其中一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时,我们将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也仅限于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