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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终身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9 09:49: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团体终身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国寿团体终身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v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

  v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九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被保险人在一些情形下导致身故,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六条

  v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八条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条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二条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一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

  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三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十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终身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职人员的配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