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常青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9 09:38: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我方 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 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5. 双方遵守本合 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方将有 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见 30.3)。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6. 投保年龄 年龄为 55周岁至 75周岁(见 30.4)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7.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 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时起 2年内(以
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见30.5)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 30.6)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
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 2年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时起 2年后(以 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 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与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两者的较大者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 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时起 2年内(以 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 30.7)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 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 2年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时起 2年后(以 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如下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与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两者的 较大者;
(2) 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8.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
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以较迟者 为准),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0.8)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 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 30.9),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 常(见30.10);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3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见30.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0.13)的机动车;
七、战争(见 30.14)、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30.15) 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30.16) 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 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 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费
9.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性别而不同,交费方式分为年 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见 30.17)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 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10. 未交纳保险费 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 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30.18),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