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祥和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2010)
2014-09-09 09:3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 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行使 合同解
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 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不得解除 合同的,按第一、二项
处理。
第二十七条、犹豫期
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 10 日内可以书面申 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投保 人向
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 费。
第二十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
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
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 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
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
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 的内容,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以批单形式载明。
第三十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
保 人。
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
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释义
第三十三条、释义
一、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身体高度残疾
本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 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 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 小于 5 度,
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 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 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 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 摄取或吞咽
的状态。
注 4: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
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 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身体高度
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 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之日或疾病
确诊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