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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9 09:20: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怎么样?

  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向贷款人贷款、贷款期限届满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被保险人和贷款人签订的个人消费信贷合同期间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依据保单年度逐年变动(见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保险金额表),第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贷款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消费信贷的贷款本金。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二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八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