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2014-09-09 09:10: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20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准生证、妊娠未满二十周的健康女性,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分娩的活产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一、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妊娠满二十周之日零时起至妊娠终止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活产出生之时起至出生后满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其中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九十,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孕产妇身故保险金、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附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