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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9 09:09: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中航三星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高度残疾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二),本公司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10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 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 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二),本公司按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三);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六)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七)。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 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欠交的保险费。

  第八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欠交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 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 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 八)、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九)、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 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