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9 08:55: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3 保险费豁免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我们确知其没有死亡的,您应补交我们已豁免的保险费。
5.4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我们未承担过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7.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接受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单上所列明豁免保险费的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相关内容变更的申请。
释义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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