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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5 13:55: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信诚附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信诚附加定期寿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 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 成

  1 《信诚附加定期寿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 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 18至 55周岁(注 1)的人士(以下简 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责任的开 始

  3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 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时开 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 止,且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 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注 2)(若 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 65周 岁时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费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保险金额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责任 7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外责任 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年内自杀; (2) 您故意造成的;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受益人 9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如何申请理赔 10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 明文件。

  保证险种转换 1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未曾遭受永久完全(注 4)残疾前,您可 向我们提出保险合同转换的申请,我们将不需审核被保险人当时的任何可保 性证明,保证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按原合同的承保条件将本附加合同 转换为当时可转换的险种,新保险合同将以转换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保险费 按转换日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准。

  若我们曾对您的本附加合同有增加保险费的,您不能享受该项保证险种转换 利益。

  合同效力的终 止

  12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 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 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 费(注 2)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附录:名词释义

  注 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 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注 2 首个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 本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

  日。

  注 3 意外伤害事故 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 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注 4 永久完全 自意外伤害事故(注 3)之日起经过 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 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注 5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之和。第一年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