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新华瑞华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5 12:05: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 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 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 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及解除被 保险人资 格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公司对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 责任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保

  险人人名清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按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 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5.4 被保险人 的变动

  1.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 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开始生效,本公司按本合同第2.3 条规 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自

  通知到达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现金价值。

  5.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 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6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

  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投保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持

  合同的有效性;如投保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 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

  5.7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