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5 11:4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 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五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 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 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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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折��。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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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表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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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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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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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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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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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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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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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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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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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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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第一级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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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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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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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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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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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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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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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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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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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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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
第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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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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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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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手指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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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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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肢腕关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