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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5 11:4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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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 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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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附加合同成立的标志。除本附加 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本附加合同,我们将签发保险单批注作为本附加合同成立的标 志。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批注的次日 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或保险单批注上。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9。

  第八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不同意您续保;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本附加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投保人解除合同 处理。

  9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 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保险费退还比例表》所对应的比例 所得金额。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未到期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的月数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满十个月

60%

 

满九个月但不满十个月

50%

 

满八个月但不满九个月

40%

 

满七个月但不满八个月

30%

 

满六个月但不满七个月

25%

 

满五个月但不满六���月

50%

0

 

满四个月但不满五个月

40%

0

 

满三个月但不满四个月

25%

0

 

满二个月但不满三个月

30%

0

0

 

不满二个月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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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豁免保险费申请

  第九条 诉讼时效 投保人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若因投保人身故申请豁免保险费,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 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若因投保人残疾申请豁免保险费,则应提供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