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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加惠六十周岁定期寿险

2014-09-05 11:0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加惠六十周岁定期寿险怎么样?

  友邦附加加惠六十周岁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全残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30岁 1641.00元 至60周岁

身故或全残30.0万

至60周岁
30岁 2005.00元 至60周岁

全残保险金50.0万

身故保险金50.0万

至60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及全残时日为准。

  

  友邦附加加惠六十周岁定期寿险

  第一条 附��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加惠六十周岁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及全残时日为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满期。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