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加惠五十五周岁定期寿险
2014-09-05 10:44: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加惠五十五周岁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及全残时日为准。
友邦附加加惠五十五周岁定期寿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加惠五十五周岁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及全残时日为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满期。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主合同终止效力、豁免保险费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3) 被保险人身故;
(4) 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
(5)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满;
(6) 依本附加合同第七条转换为新寿险主合同;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8)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