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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伴我安康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5 09:5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伴我安康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友邦伴我安康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系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于八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满期,则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友邦伴我安康定期寿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伴我���康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全残(释义二)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若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系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于八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满期,则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全残,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六)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七);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合同可选择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或八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或八十八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