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幸福定期寿险是什么?幸福定期寿险

2014-09-05 09:2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定期寿险是什么?幸福定期寿险

  幸福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或患疾病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细定义见附表一),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患病,并因此导致身体全残,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附件二

  幸福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1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犹豫期。.. 2

  1.5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1 保险金额。.. 3

  2.2 保险责任。.. 3

  2.3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1 受益人。.. 4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4

  3.3 保险金申请。.. 4

  3.4 保险金的给付。.. 5

  3.5 宣告死亡处理。.. 5

  3.6 诉讼时效。.. 5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5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4.2 宽限期。.. 5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6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6

  6. 现金价值权益。..。 6

  6.1 减额交清。.. 6

  6.2 保单贷款。.. 6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8. 其他事项。..。 6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7

  8.4 扣除款项。.. 7

  8.5 职业或工种变更。.. 7

  8.6 合同内容变更。.. 7

  8.7 联系方式变更。.. 7

  8.8 争议处理。.. 8

  附表一:人身保险第一级残疾程度即全残定义(摘自《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8

  [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均以该日期计算。

  [3],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4],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则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零时止,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6]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或患疾病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细定义见附表一),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患病,并因此导致身体全残,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