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5 08:59: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续保不受此限制),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患疾病(续保不受此限制),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该疾病被鉴定为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180天内因该疾病被鉴定为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前述所称保险费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任何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的保险品种及保险金额的变更。
附件二
幸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1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我们”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保险责任。.. 2
2.3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1 保险金申请。.. 3
3.2 宣告死亡处理。.. 3
3.3 诉讼时效。.. 3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3
4.1 保险费的交纳。.. 3
4.2 宽限期与续保。.. 3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3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
6. 其他事项。..。 3
6.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3
6.2 扣除款项。.. 3
6.3 职业或工种变更。.. 3
6.4 合同效力的终止。.. 3
6.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3
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表(摘自《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3
[1],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导致身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残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患疾病(续保不受此限制),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该疾病被鉴定为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患疾���,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180天内因该疾病被鉴定为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天内(含180天)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的,我们豁免疾病确诊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前述所称保险费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主险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