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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康安一生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5 08:55: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康安一生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怎么样?

  友邦附加康安一生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 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前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的付费期满。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友邦[2009]第0245号

  保险条款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付费年限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二种期限中的较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

  (2)六十岁减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和付费年限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 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前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

  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康

  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的付费期满。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康安一生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康安一生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康安一生两全保险》(以下简 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

  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友邦[2009]第0245号

  保险条款

  第十条索赔申请

  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