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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4 08:55: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至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至惠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至惠定期 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日内(含第九十日) 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 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5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二十五年、三十年、缴至被保险人五十周岁7 和缴至被保险人五十五周岁八种选择,投保人可 在投保时选择一种并由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单上。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了首 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