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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4 08:42: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所缴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

  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

  知后,应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如前项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 公司不负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附加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给付:1、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

  出现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六、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续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方法和日期缴纳, 如到期未缴纳,若保险费为月缴,

  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纳日期的次日起十五日为宽限期;若保险费为其它缴费方式,自保险单所 载明的缴纳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并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当日二十四时起中止效力。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