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3 11:29: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九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为未成年子女作为附属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