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长安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3 11:18: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保单年 度内的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 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见10.17)执行。若您到期 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或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 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 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的未还款项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 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贷款利率按照 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时,我 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 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以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双方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您解除本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本合同的 申请书之日起30日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实告知与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清的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后给付。上 述欠款的应付利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