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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出国务工人员团体定期寿险

2014-09-03 10:58: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附加出国务工人员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泰康附加出国务工人员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区域内发生保险事 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泰康附加出国务工人员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明。..。..。..。..。..。..。..。..。..。..。..。..。.2.4

  v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主合同。..。..。..。..2.2

  v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v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投保人仔细阅读。..。..。..。..。..。..。..。..6.3

  v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3.1受益人6.1效力终止

  1.1合同构成3.2保险事故通知6.2年龄错误

  1.2合同成立及生效3.3保险金申请6.3适合主合同条款

  2. 提供的保障3.4保险金给付7.释义

  2.1保险金额3.5诉讼时效7.1境外

  2.2保险期间4. 保险费的交纳7.2毒品

  2.3保障区域4.1保险费的交纳7.3既往症

  2.4保险责任5. 合同解除7.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2.5责任免除5.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5未满期净保费

  3. 保险金的申请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6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出国务工人员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 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出国务工人员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出国务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保险单上载明。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高不

  超过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主合同的保

  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障区域 本附加合同的保障区域与主合同相同。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障区域内发生保险事

  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见 7.1)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 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其永久居住地所在的国家、地区,或者在保险单上未载明的国 家、地区发生保险事故的;

  (2)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2);(3)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 7.3),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4) 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