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3 10:13: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表格所列比例向其他权利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表格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附加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