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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3 10:13: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 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 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四、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并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度,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达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的身体残疾时,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九、被保险人疾病、矫形手术、整形手术或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